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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物价局制定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实行集体审议的规定(试行)(鄂州价法[2002]75号)
来源:鄂州市物价局 日期: 2005-9-2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价格和收费管理行为,保障政府定价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审议是指对属政府管理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实行民主决策、集体审定的一项内部工作制度。
    第三条  对属政府管理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包括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审批、审核、审理、核准、许可、报批等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凡需集体审议而未经集体审议的,一律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  局价格审议委员会是本局集体审议的专门机构。价格审议委员会由局长、副局长及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局长任主任委员、副局长任副主任委员,业务科室、检查所、认证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按各自职责分工承担和做好集体审议工作。
    第五条  价格审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听取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初审情况的汇报,质询有关情况;审议并作出价格和收费标准审批、审核、审理、核准、许可、报批、公示的决策意见;督促决策意见的执行落实;纠正违反集体审议行为。
    第六条  集体审议实行分级审理,采取价格审议委员会集中审议和分管局长负责会同有关业务科室集体审议两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价格审议委员会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有关委员参加,集中审议:
    (一)、列入价格听证目录,需举行听证会后方可制定或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的;
    (二)、属省级管理的价格和收费标准,需本局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上报省批准的;
    (三)、属市管价格或收费标准,本局审核后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四)、审议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提请集体审议的其它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除第七条所列范围之外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分管局长负责会同有关业务科室进行集体审议。
    第九条  集体审议工作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有关规定执行。本局集体审议的程序:
    (一)、集体审议由局价格审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二)、主办科室陈述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标准)初步方案和有关情况。
    (三)、与会人员对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主办科室和分管局领导对审议的意见作再次陈述。
    (五)、主持人根据集中审议的意见,形成决策意见。
    第十条  主办科室提交集体审议的材料包括:
    (一)、制定或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成本调查资料和相关背景资料。
    (二)、制定或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初步方案。
    (三)、制定或调整价格和收费对申请人、相关人和消费者的影响。
    (四)、社会各方面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五)、制定或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履行的程序及程序履行情况。经过听证的,应提交附有听证会代表签名的听证会纪要;经过专家评审的,有专家委员会签名的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经集体审议的决定,由主办科室制作文件或函件,经副主任审批签发后印发。
    第十二条  价格和收费的制定或调整未执行本规定的,由局价格审议委员会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鄂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补充。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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