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仙桃市物价局 日期: 2006-8-10 |
价格监督检查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处罚权。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如何做到依法治价,在价格执法中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二○○五年以来,我们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这一思路,借鉴司法部门的做法,改革多年来沿袭的谁检查、谁处罚、谁收缴的“三位一体”的检查模式,实行“检查、审理、执行”三权分离的新机制。经过一年时间的积极探索和艰苦工作,收到了明显效果。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一、“三权分离”的运行方式 我们按照“合理分权、权责相应、相互制衡”的原则,将价格执法过程中的检查、审理和执行三个环节进行分离,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别由三个不同的主体(科室)组织实施。实行“三权分离”,并不是将三项职能绝对分开,而是相对独立执法,形成相互统一又相互制约的关系。为此,我们相应地建立了四项制度。 1、建立立案调查制度,对查前、查中、查后进行了严格规定。检查是价格执法的第一环节。检查科要根据全年工作计划,有步骤地到相关单位开展价格检查。检查前,检查科要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标准等,防止在检查中漏检甚至“人为放水”现象,强化检查责任。对一些违价线索,还要求做好外围的调查取证工作,明确检查重点,做到有的放矢。检查方案报分管局长审批后,由局办公室开具检查通知书,凭通知书进入被查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有违价现象,必须在3天内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分管局长原则上在次日决定是否立案。在调查取证中,检查人员必须按照“二十四”字方针要求,认真填写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等证据材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要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对案件作初步定性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2、建立案件审理制度,明确审理职责、审理程序、审理事项。审理科的主要职责是对所有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进行书面审查,防止出现执法违法现象。审理科在收到检查科移交的有关资料后,从检查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证据是否确凿、检查数据是否真实有效、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处罚依据是否适当等方面逐一进行审理,并与被查单位进行交流与核实。对审理不合格的,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修改、补充、纠正等决定,由检查科进行完善。对审理合格或补充完善后合格的案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3、建立案件执行制度,规范执行职责、执行程序、执行行为。对通过审理的案件,由执行科依照法定程序拟定相关法律文书,经审理科审核、相关负责人签发后送达被查单位,并收集相关资料。对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由执行科负责督促被查单位清退多收价款;对无法清退的进行收缴;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由执行科代表物价局承办执行事宜。 4、建立案件转办制度,从检查到审理、审理到执行,对案件的转办都作了明确规定。建立案件转办制度是搞好“三权分离”的关键环节。我们在明确划分职责的基础上,着重在转办的时效和移交的材料上作了明确规定。如在时效上我们规定,检查科从进入检查单位起,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检查事项,并送审理科审理;审理科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对案卷审理完毕,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审理完成后将相关资料移送执行科。执行科要在文书规定时间内督促被查单位进行清退或缴纳罚没款。 二、“三权分离”的运行效果 一年来的实践表明,实行“三权分离”,打破了过去权责不清、程序不明、处罚随意、缺乏制约等弊端,在保证办案质量、确保依法行政、提高办案效率、树立执法形象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1、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实行“三权分离”后,我们在检查、审理、执行等环节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从制定检查方案到最后结案、案卷归档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审理科对整个检查办案过程严格把关,并承担过失责任,确保了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工作上的规范性。过去常常因为程序上不够规范,引起被检单位反感,或者因为手续不完善、证据不确凿等问题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现在在检查办案过程中基本上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杜绝了执法违法现象,保证了案件的执行。 2、办案效率明显加快。过去检查、审理、执行三位一体,一个检查科室一竿子插到底,缺乏科室之间的相互制约,一个案子办结往往需2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拖半年。实行“三权分离”后,每个环节都有了明确的时间规定,绝大多数案件基本上在二十天内都能办结。2005年,我们共立案查处案件145起(省下查除外),现在已基本处理完毕,结案率达95%以上,案卷也按要求全部整理归档。 3、处理力度明显加大。过去是谁检查谁处罚,没有统一标准,办案的随意性比较大,办人情案、关系案时有发生。实行“三权分离”后,对案件的处理全部由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对同性质案件、同类别单位做到一个尺度、一个标准。而且案审委的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不能随意更改,有效克服了办人情案、办关系案的现象。二○○五年,我们在查处市交警支队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年审费一案中,按照案审委的意见,顶住多方面的压力,依法对该单位多收年审费进行了公开清退,并作出了没收10万元的行政处罚。2005年我们共收缴罚没款270万元,同比增长30%。 4、执法形象明显提升。实行“三权分离”,建立起了一套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机制,如对市直所涉被查单位,原则上采取“送检”的办法,即由被查单位将相关资料送本局检查,有效减少了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执罚的随意性和吃拿卡要行为,增强了案件办理的透明度,维护了执法的严肃性,促进了公正公平执法,树立了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三、实行“三权分离”应注意的问题 实行“三权分离”是对传统价格执法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也是依法行政在价格执法中的具体体现。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感到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 1、“三权分离”只能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内实行。价格监督检查局作为物价部门的执法机构,对价格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价案件依法进行处理是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能和职责所在。实行“三权分离”后,三个环节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但不能相互脱节。如果将其中任一环节不放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内,一是可能造成职责不分、责任不明、相互推诿的现象。二是不便于各环节上的沟通、协调,影响办案效率。 2、必须加强各个环节的工作考核。过去检查、审理、执行三位一体,对检查科多以经济指标进行考核。实行三权分离后,不能再以经济指标进行考核,而必须对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以此强化工作责任,调动工作积极性。我们对检查科重点考核查案率、检查环节案卷的合格率,对审理科重点考核案件办结后的准确率,对执行科重点考核案件的办结率、罚没收入的入库率。将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采取百分制进行量化考核,作为全年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年底按照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如对检查中发现的新的违价问题进行加分,对审理中出现的程序不对、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等问题进行扣分等,做到奖惩分明。 3、必须加强各个环节的工作督办。“三权分离”对价格执法工作进行了细化,各环节工作要求更高,时间要求更严,必须加强检查督办。我们要求局领导成员必须按照各自分工,参与到各个环节工作中。如分管检查的,必须与检查人员一道与被查单位进行交流,深入检查一线,进行现场指导和督办,及时解决检查中出现的问题。 4、必须加强环节之间的工作协调。实行检查、审理、执行“三权分离”,相互之间形成了一种监督制约关系,必须特别注意环节之间的协调,尽量减少和化解案件转办过程中的磨擦和矛盾,解决好可能出现的相互之间不配合、各自办政的问题。我们除制定相应的转办制度,在转办程序和时间上作出明确规定外,还注意环节中的协调。我们在刚开始实行三权分离的时候,审理科接连打回检查科几个案子,要求补充调查,检查科意见很大,局领导主动出面协调,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改正办法,化解科室之间的矛盾,使案件转办比较顺畅、办案质量和效率都得到了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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