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级次
项目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批准文号
收费标准批准文号
备注
中央
一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财综[2004]56号
对同品种、同牌号、同规格的县没有使用过的相同物品组成的大宗货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下一级价格鉴定结论进行复核裁定减半执行。
1
0.5万元及以下
100元
同上
2
0.5—1万元
200元
3
1—10万元
1%
4
10—50万元
0.75%
5
50—100万元
0.50%
6
100—500万元
0.30%
7
500—1000万元
0.25%
8
1000—3000万元
0.20%
9
3000—7000万元
0.15%
10
7000万元—1亿元
0.10%
11
大于1亿元
0.05%
省
二
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费
收费收入总额的4‰
鄂价费字[1992]254号鄂财综发[2005]35号
鄂价费[2007]1号
三
服务价格监审证及审验费▲
省政府108号令鄂财综发[2005]35号
省政府108号令鄂财综发[2005]35号鄂财综发[2006]6号
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交。
(一)
服务价格监审证工本费
50元/套
鄂价经字[1997]60号
(二)
服务价格监审年度审验费
收费收入总额的3‰—5‰
省政府令108号鄂价费字[1992]254号
四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
鄂财函[2003]181号
非刑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费
实行差额累进制,最低收费200元,破产企业减半收取。
1万元以内
200元/件
1万元—10万元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