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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
来源:未知 日期: 2006-8-31
 

项目级次

项目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批准文号

收费标准批准文号

备注

中央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价费字[1992]196
计价格
[2000]1004
财综字
[2000]75
财预
[2000]127

计价格[2000]1004
鄂价费字
[2000]340

 

 

(一)

贸易性进口

 

 

同上

 

 

1

进口野生动植物产品

按进口合同金额1.5%

 

同上

 

 

2

进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商品

按进口合同金额0.5%

 

同上

 

 

(二)

贸易性出口

 

 

同上

 

 

1

出口《公约)附录一和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按出口总金额
(或合同额)4%

 

同上

人工培植为2%

 

2

出口《公约)附录二、附录三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按出口总金额
(或合同额)3%

 

同上

人工培植为1.5%

 

3

其它允许贸易出口的

按出口总金额
(或合同额)2%

 

同上

人工培植为1%

 

4

出口人工驯养繁殖《公约)附录一和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按出口总金额
(或合同额)3%

 

同上

 

 

5

出口人工驯养繁殖《公约)附录二、附录三和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按出口总金额
(或合同额)2%

 

同上

 

 

6

其它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按出口总金额
(或合同额)1.5%

 

同上

 

 

7

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商品

按出口总金额
(或合同额)0.5%

 

同上

 

 

(三)

非贸易性出口

 

 

同上

 

 

1

出口《公约)附录一和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30/.株或件

 

同上

 

 

2

出口《公约)附录二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20/.株或件

 

同上

 

 

3

其他非贸易性出口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10/.株或件

 

同上

 

 

森林植物检疫费▲

 

价费字[1992]196
财预
[2000]127
《植物检疫条例》

价费字[1992]196
鄂价费字
[1992]110
鄂财综发
[1998]1269
财综发
[1999]112
鄂财综发
[1999]681
鄂价费
[2004]181

货值指第一道环节销售价格。1、调运免费限量:造林苗木及繁殖材料10株、根,花卉及观赏苗木2株。林木大粒种子300g、中粒种子100g、小粒种子50g。药材1000g。果品2500g。盆景2盆。竹类及其产品2500g5株、根、小件。2、检疫证书不得收费。3、苗木检疫费超过1/株的,按1/株收;种子检疫费超过10/吨的,按10/吨收,盆景检疫费超过2/盆的,按2/盆收。4、检疫费应由供方负担。

 

(一)

调运检疫

 

 

同上

 

 

1

苗木(含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