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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道管理局
来源:未知 日期: 2006-9-1

项目级次

项目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批准文号

收费标准批准文号

备注

中央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

 

国函[1987]24
交工字[1991]474
财预[2003]470

交工字[1991]474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

运费收入的6%

 

同上

 

 

 

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船舶

4.08/.千瓦(或3/.吨)

 

同上

按船舶自功率、定额载重吨择大者计征。

 

 

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非机动船舶

1/.

 

同上

按船舶定额载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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