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规范药师行为,维护药师权益,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8年6月11日正式施行。
近年来,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数量增长迅速,药师营业时间不在岗、药师对医生处方进行审核流于形式等现象市场出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近几年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该《办法》。力求建立符合深圳实际及医药体制改革需求的药师管理制度,增强药师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药师的整体素质,确保为公众提供优质可靠的药学技术服务。
《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三条。
一、确立药师上岗考试制度,除执业药师(含取得外籍药师资格者)外,药师应当通过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上岗能力测试,方可办理上岗手续。
二、明确了药师在药品质量管理、处方药管理、提供药学服务、配合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等诸多方面的职权和义务。
三、明确了药师执业违规行为包括误导消费者将药片视为普通商品,夸大药品疗效,采用有奖销售促销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向消费者销售处方药等。
四、创设药师信用管理,以累积积分的方式将药师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级别,守信药师在《上岗证》有效期届满换证时,免上岗能力测试,其他等级药师分别采取加大跟踪检查力度、向社会公示、进行整改培训等方式进行规制。药师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并有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获违法案件等表现的,可以提升信用等级,且信用等级的提升不受所在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等级状况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