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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指导价格
来源日期: 2004-11-18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含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代收代缴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物业服务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综合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物业管理区域的设施设备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并遵守年度审验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中,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价格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用于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  业主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开始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计收,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或者服务资金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证的,暂以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五条 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露天或室内配套停车场(库)车辆停泊服务费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执行。
在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位,对临时进入小区接送人的车辆,收费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区可依据本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具体实施细则及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和车辆泊车服务费指导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和市房产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武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武价房字[2000]24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服务项目
费用标准
元/M2.月
服务范围
服务标准
综合管理
0.15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有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2、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3、每年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4、管理人员80%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100%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全体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5、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6、设置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热线,有效投诉处理率100%。7、夜间有专人值守,处理紧急报修、水、电等紧急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8、每年进行一次服务满意率调查,征求用户意见不低于入住总户数的80%,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不包括电梯、水泵、供暖)
0.15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2、共用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纪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记录。3、实行24小时值守服务。4、水、电、电梯、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5、道路、停车场平整通畅,交通标志齐全规范。6、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0%以上。7、设备用房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楚齐全。8、雨水污水井、化粪池、排水管网每月检查一次,定期疏通,保持通畅,无堵塞外溢。9、在接到相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立即通知业主。
绿化养护
0.05
小区规划红线内的公共绿地和花草树木
1、花草树木生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杂草。2、绿地无改变性质和破坏,占用现象。3、适时对花草树木进行浇灌、松土、施肥、灭虫、防冻保暖。4、园林小品及设施维护良好。
清洁卫生
0.10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1、环卫设备完好,合理设置垃圾桶、果皮箱、垃圾中转点。2、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专职的清洁人员和明确的责任范围,公共区域每天至少清扫一次并实行标准化保洁。3、垃圾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溢满现象,各类垃圾容器及时清洁,无重异味。4、小区内道路等共用场地无纸屑、烟头等废弃物。5、雨雪天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楼道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6、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灭蚁、灭鼠、灭蝇、灭蚊等卫生消杀工作。7、对超环保标准排放油烟、嗓音等行为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畜、家禽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秩序维护
0.15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
1、小区基本实行封闭管理,主要出入口有专人值守,外来人员和车辆及大件物品出入有登记。2、有专门秩序维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3、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停泊管理有序。4、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具体的防范措施。5、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可随时起用、消防通道畅通,制订消防应急方案。6、中央监控室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7、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花、草、树木、果实等。8、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
0.05
1、保障小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正常,维护及时。2、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时,有相关预案措施弥补。
电梯运行维护
0.50
1、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齐全、通风、照明及附属设施完好。2、轿厢、井道、机房保持清洁。3、电梯按时年检,由专业队伍维修保养,维修、保养人员持证上岗。4、运行出现故障后,维修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维修。5、运行出现险情后,有排除险情的应急处理措施。
水泵运行维护
0.05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2、对水箱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注:1、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一般不得超过20%。
       2、服务标准降低或减少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相应降低。
 
 
附2
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车位性质
收费方式
收费标准
私家所有权车库
按车库面积收取
按高于该项目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20%收取
私家使用权车位
按车位收取
80元/月.位
公共配套(共用)车库、车位
按车辆类型收取
小车(蓝牌):室内 80元/月.辆 ,室外 60元/月.辆;
大车(黄牌):室内 120元/月.辆,室外 100元/月.辆;
摩托车:室内 30元/月.辆,室外 20元/月.辆;       自行车:室内 5元/月.辆 ,室外3元/月.辆;
机动临时停车位
按停放时间收费
白天:半小时以上2元
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4元
晚上(19:00-7:00)半小时以上3元
    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6元
注:1、以上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一般不超过20%。
   2、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不包括场地(车库)租金。
   3、车辆损坏、丢失赔偿金由车主与物业公司另行商定。
   4、对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含商网、办公送货车)不得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对临时进入小区接送客人的车辆,30分钟内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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