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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 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日期: 2004-11-25
武价房字[2003]17号

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等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21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审查咨询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与技术咨询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兼营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业务。施工图审查咨询机构应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是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施工图审查咨询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对涉及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对设计优化及经济合理性提出技术咨询的建议,编制技术性审查咨询意见书,交由委托方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后进行全面复核,最终向委托方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咨询报告。
    三、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设工程,需进行抗震设计,并按规定收取抗震设计审查咨询服务费。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抗震设计审查咨询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由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咨询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咨询工作。
    五、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和抗震设计审查咨询收费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为基数,采取分档定额累计方式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在不超过附表规定的标准内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服务费和抗震设计审查咨询服务费用计入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费,由委托方支付。
    六、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机构和抗震设计审查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审查咨询服务,服务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应当负责完善,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应将部分或全部服务费用退还委托方。
委托方应按本通知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审查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履约的必需相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并督促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配合审查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审查咨询业务。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审查咨询业务量增长或延期的,审查咨询服务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七、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向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图审查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复查申请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复查费用按照附表标准的50%收取。
    八、对列入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的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咨询费和抗震设计审查咨询费按附表标准的70%收取;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施工图审查咨询费和抗震设计审查咨询费按附表标准的50%收取。
    九、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因委托方的原因需要部分变更后重审的,可视重审工作量按原审查咨询服务费的30—60%收取重审咨询费。
    十、收费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点或醒目位置公开收费标准,同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3年2月16日起执行。
    附件: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二OO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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