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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商请办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的函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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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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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5
武价函[2003]108号
武汉市房产局、武汉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及时掌握武汉市房地产及土地交易市场的价格动态,认真做好房地产及土地交易的价格监测工作,现将办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3〕722号)的有关事宜,函告你们,请予支持,协助办理。
一、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武汉市房产局、武汉市国土资源局。
二、监测报告单位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交易市场及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监测定点单位,并将确定的价格监测单位全称、单位负责人、采价员(联系人)名单、单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地址于2003年12月25日报武汉市价格监测中心。
三、价格监测数据上报时间:房产价格监测为月报,于每月9日上报。土地价格监测为季报,于每季度首月9日上报。
四、价格监测数据上报方式:由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以传真的方式上报武汉市价格监测中心。传真电话:68821128、68821127。
五、监测报告单位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落实监测报价人员,切实做好房地产价格监测工作。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执行。
六、如有不当之处,请告我局。我局将认真研究,共同努力,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了及时掌握房地产市场价格动态和走势,加强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将原《全国重要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中房地产价格分离出来,单独制定的专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二、本《制度》制定的原则是,突出监测重点,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增强可操作性。本《制度》与原《制度》相比,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调整为36个大中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监测工作的城市相对集中。重点监测土地出让价格、商品房和存量房的交易价格,共16个项目,比原来增加了8个。所采价格由规定日期的时点价,改为监测期间规定品种规格的最高、最低和集中成交价格。土地出让价格和房屋交易价格的报告周期分别为季报和月报。
三、本《制度》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试运行三个月,于2004年4月1日正式执行。各监测城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实施工作,并于2004年1月1日前,将按本《制度》要求确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全称、单位负责人、采价员(联系人)名单、单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地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四、与房地产价格监测有关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附: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测,有利于做好调控、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工作,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内容
重点监测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土地出让价格、商品房和存量房的市场成交价格。
(一)土地出让价格
监测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招标拍卖价格,按照《土地出让价格监测季报表》的内容及要求采集、汇总、审核,上报。
(二)房屋成交价格
监测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销售的商品房和市场交易的各类存量房的市场成交价格。商品房区分住宅和非住宅,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普通商品住宅和高档商品住宅;非住宅包括写字楼、商业用房。按照《房屋价格监测月报表》的内容及要求采集、汇总、审核、上报。
(三)房地产价格分析预测
各地在做好监测价格数据采集、上报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季度、年度分析预测工作。其中,年度分析报告要包括年度内本地房地产投资额、开复工面积、施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空置房面积、市场平均价格及变动情况和原因分析等内容。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分析预测工作,各监测城市应每季度开展一次新征土地费用的抽样调查工作,并以《新征土地费用抽样调查表》形式,与房地产价格季度分析一并报告。
二、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定点单位及报送办法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即监测点,为根据价格监测要求选择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或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各监测城市价格监测信息一律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各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价格监测信息同时抄报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
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监测项目的确定与更换
监测定点单位的选择要有代表性,要选择1—2家本地规模较大的综合性房地产交易市场或3家以上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监测点,监测点的选取,要能综合反映开发项目的地段因素和当地市场价格的实际水平。监测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但是为保证所采价格为实际发生价及监测项目的上报率,如监测点监测的项目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可另选档次、价格与原监测点相近的新监测点,但要在报表备注栏中注明,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监测项目按照《房地产价格监测项目目录》填报,不得更换,无此项目可以不报。
四、监测期间及报告日期
土地出让价格监测期间为日历季度,报告周期为季报,每季度采集当季市场成交价,于下季度首月10日前与当期房屋价格监测数据一同上报;房屋价格监测期间为日历月度,报告周期为月报,每月采集当月市场成交价,于下月10日前上报;季度、年度分析报告,分别于季后或年后20日内上报;市场动态反映及调研报告随时上报。
五、考核与评比
为了保证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能够正常、有序地实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促进各地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将对该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比。
六、本报告制度相对固定,但具体监测品种、监测方式、监测周期等,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修订。
本报告制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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