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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小型农用车辆收费管理的通知
来源日期: 2004-11-25
武价费字[2004]145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市交委、农业局、公安局、工商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小型农用车辆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421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小型农用车辆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改善农村经济环境,促进农村运输市场发展,搞活农村物流,促进农民增收,减轻农民负担,有效制止乱收费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将加强和规范对涉及农村、农民农用车辆收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对涉及农村、农民的农用车辆(指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简称农用车辆,下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自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改变收费对象收费。
    二、涉及农用车辆收费的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农用车辆服务农村的特殊性,对既从事农田和农业作业又从事运输的农用车辆,在其从事农田和农业作业的期间免收相关费用。现行规定的涉及农用车辆的收费中,凡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低限征收。
    三、对农用车主加入农机安全协会、驾驶员协会、个体工商户协会等社团组织,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其入会并收取会费。各级农机、交通、公安部门一律不准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检验或驾驶员考试发证及审验时代收会费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或者推销商品。未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农用车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也必须坚持农民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四、涉及农用车辆收费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规范收费行为。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收费开据票据不规范、收费不开票、捆绑收费、搭车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要坚决制止。
    五、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要严肃查处,除全额清退或收缴违法所得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对重大的乱收费案件或整改不力的,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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