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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日期: 2004-11-25
武价办字[2004]83号

各区物价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办发〔2004〕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把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工作纳入全年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工作,是中央和省、市针对当前三农工作新形势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物价部门要狠抓落实,责无旁贷。今年以来,市局已就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问题,先后两次发文(武价费字〔2004〕44号和武价办字〔2004〕60号),做出了专题布置,务请各区物价局在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鄂办发〔2004〕38号文件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将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各项工作,纳入今年工作目标,切实抓好落实,并在每个季度最后一月底前,向市局报告一次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情况。
    二、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有关涉农收费审批权限的规定
    6月底以前,各区物价局要对照《武汉市涉农收费主要项目及标准一览表》(附后)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凡未公示的收费项目或超标准的收费,一律视为乱收费,坚决予以纠正,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取消、降低、减免涉农收费的一系列文件精神,逐文清理,并及时进行《收费许可证》的变更、登记工作。要严格执行涉农收费管理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对现行的涉农收费标准,除有法律、法规规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提高;不得越权审批设立新的涉农收费项目。对越权审批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改变收费对象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增强涉农价格收费的透明度
    在对涉农收费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对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的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进一步完善公示制的形式,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对已破损的公示牌要进行更换;对公示牌悬挂位置不当,起不到公示作用的要督促改进;今年以内,各涉农区至少在一个乡镇街选择几个村组,进行公示制向自然村普及的试点工作。试点情况于9月底以前专题报市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市局将加大建立健全农村价格监测、监督网络,把农村价格信息员队伍建设与农产品成本调查户、农村物价监督员三项工作结合起来,整合农村价格管理资源。
    四、开展涉农收费的专项治理,强化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
    要按照武价办字〔2004〕60号文件的要求,深入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的专项整治,三季度要结合实际,集中精力,突出重点,开展一次涉农价格和收费的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对养猪业收费和对农用车辆收费情况,切实为减轻农民负担下气力、办实事,从源头上制止增加农民负担。各区物价局要将专项治理情况于10月底以前报市局。同时,要按照今年物价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中的新情况,切实抓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成本调查、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和查处各种损害农民利益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附件:武汉市涉农收费主要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二OO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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