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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意见
来源日期: 2004-11-25
武价办字[2004]60号

各区物价局,市局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武发[2004]特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扩大农民就业和农民收入稳步增加,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管,确保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实行干预的紧急通知》精神和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鄂价农工200487号)的规定,加强化肥价格管理,落实对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优惠政策,降低化肥生产经营成本。按规定权限,核定化肥出厂中准价,流通环节的综合经营差率按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二、落实农业用水、用电、用油、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价格政策,促进种粮农民增加收入。完善水利工程水价管理体制和水费计收方式,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推行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农机服务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坚决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和搭车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落实农村电价有关政策,确保农村各类用电价格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对农用柴油价格的监管,严格执行农用柴油价格政策。
    三、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进行一次“回头看”,进一步完善公示形式,适时调整公示内容。有条件的乡镇要将公示制度普及到自然村和农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逐步把公示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和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上来,使公示制度长期坚持而不流于形式。
    四、加强涉农收费管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规范涉农收费行为,严禁超标、超范围收取农业水费。涉及对农民免收的水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取水许可证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农村义务教育借读费,以及其他免收项目,要坚决贯彻落实,加强跟踪检查,确保减轻农民负担。
    五、对涉农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取消、降低、减免涉农收费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收费年审工作,逐文逐项清理,同时做好相关部门《收费许可证》的变更、登记工作。严格执行涉农收费管理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违反、查处谁”的原则,重点清理整顿农村教育、医疗、建房、公安、水利、务工、计生等部门的收费,坚决制止“搭车”收费,取消一切违规收费。进一步清理农民进城就业收费,增加农民外出务工收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歧视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六、深入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继续抓好涉农收费的专项整治工作,扎扎实实为农民办几件实事。1、加强教育收费的专项整治。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2、要按照尽量减轻养猪户负担、增加养猪户收入的原则,对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3、清理整顿涉及对农用车辆的各种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从源头上把农民负担降下来。
    七、健全和完善农村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充分发挥价格信息监测作用。各区物价局要严格按照《价格监测规定》,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监测网络,要围绕增加农民收入,采取多渠道、多途径向农民提供和发布农产品价格信息,引导农民科学合理种植,为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提高农民经济效益服务。
    八、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1、要重点开展化肥、柴油、农膜等农资价格,农村中小学教育、计划生育、婚姻登记、生猪屠宰及检验检疫收费的专项检查。2、要切实加强对禽流感免疫疫苗和医药用品价格的监督检查,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同时要加强对涉及家禽养殖、加工、销售企业和农户的收费检查,确保国家对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收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3、要检查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增强价格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巩固公示成果。4、加大价格违法案件检查处罚力度,对侵害农民利益、扰乱农村价格秩序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处理,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5、建立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网络,逐步扩大监督范围和覆盖面,充分发挥作用。6、运用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加强价格自律。
    九、贯彻落实国家《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1、做好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小麦、玉米、棉花、大白菜、生猪、菜牛、菜羊、蛋鸡、谷子、桑蚕茧、小枣、花生、芝麻、马铃薯、地瓜、大萝卜、西红柿、西葫芦、韭菜、西瓜、茄子、菜椒、黄瓜、芹菜、芸豆等27个品种的常规调查。2、加强对小麦、玉米、棉花的成本预测。3、完成农民种植意向、农户存粮、农户农资购买、农户收支和农户售粮等5个专项调查及上级临时布置的专项调查任务,及时为各级政府提供价格资料和决策依据。4、深入实地做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认真落实价格政策,帮助农户开展农产品成本核算,引导农民降低种植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十、做好应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异常波动的工作预案,准确预报预警农资价格的市场动态,一旦发现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时,依照法律程序,采取或建议采取价格调控对策措施,必要时提请市政府适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维护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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