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三农信息服务
->
涉农价格政策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
日期
:
2004-11-25
武价费字[2004]49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44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印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防疫预防注射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33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畜禽及畜禽产品调运检疫收费问题的批复》(鄂价费函200385号),请一并贯彻执行。
有关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请于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前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原农委《关于印发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4〕第104号)附件七《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2002〕206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2002〕206号及过去所发文件规定的拖拉机号牌费收费标准一律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补发拖拉机牌证加一倍收费的规定取消。
三、总长12米以下渔民自用从事捕捞的渔业船舶检验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3〕248号)规定收费的90%收取。
四、海事调解费(即渔业船舶海损处理费)标准:调解成功的按不超过损失额的0.7%收取;调解不成功的按不超过损失额的0.35%收取(因调解而支付的电讯费、差旅费等具实计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96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2002〕206号文件有关渔业船舶海损处理费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五、降低收费标准后,有关收费单位和部门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防疫预防注射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致全省农民朋友第二封公开信》的规定,为减轻农民经济负担,保证动物防疫工作正常开展,经认真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动物防疫预防注射部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动物防疫预防注射部分收费标准调整为:
1、大家畜(牛马驴骡驼):3元/头(匹)·次。
2、中家畜(猪羊):1.8元/头(只)·次。
3、禽(鸡鸭鹅家养鸟等):0.20元/羽·次。
4、10日龄以下雏鸡免疫:0.1元/羽·次。
上述预防注射收费标准系指单一疫苗收费,如同时接种二种以上疫苗,每增加一种疫苗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0%,动物防疫注射收费标准已包含“动物免疫标识”费用。
二、国家和省统一安排并拨付专款的强制性动物防疫不得收取疫苗费。
三、其它动物防疫预防注射和各种动物驱虫、药浴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不变。
四、动物防疫收费必须按接受防疫的畜禽头(只、羽)数收取,不得按户数、人口、土地面积或按上年农民纯收入比例等平摊收取,也不得在预防注射、驱虫、药浴收费外收取其他费用。
五、达到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规模化饲养场,应对其饲养的动物进行自行免疫,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时改按新规定执行。
文章页数:
[1]
【
打印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