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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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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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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5
武价稽查[2004]40号
各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三农”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计价检20021761号)的要求,各地要在前段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要以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在乡镇设立价格监督站,在村聘请价格监督员,形成区、乡(镇)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全方位覆盖农村市场。
二、设立乡(镇)价格监督站,应当征得区政府同意,既可以一乡(镇)设一站,也可以一站辖多乡(镇);既可以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乡(镇)政府有关行政机关。机构编制和人员既可以自行调剂解决,也可以采取乡(镇)机关干部或区物价干部兼职的办法。
三、聘请村价格监督员应当坚持义务、自愿的原则,既可以聘请当地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能坚持原则并热心价格监管工作的人员,也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代表、离退休干部、教师等人员。
四、乡镇价格监督站、村价格监督员工作职责:一是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提高农民价格法律、法规意识,让经营者,消费者知法、懂法、用法;二是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工作;三是协助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协调价格矛盾;四是调查、反馈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五是负责接待、记录上访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六是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要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计价检20021761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若干意见》(武发200319号)文件精神,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必要的经费申请政府或财政部门解决。
六、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作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农村价格管理的重要举措来抓。要把这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认真研究,周密安排,精心策划,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借鉴外地经验,选择适合本地的建网模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确保今年全面完成任务。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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