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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完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
来源:未知 日期: 2004-11-30
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广西将完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市场,以减少价格欺诈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据了解,中标的药品要按规定保持不同质量层次、不同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合理比价,零售价格由招标人(医疗机构)按广西物价局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各地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日期具体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对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公示。 价格主管部门将对招标人核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行为的进行监督检查,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将按中标价加上中标价乘以流通差价率来算。具体流通差价率实行差别差价率,差价高的药品顺加低差率,价格低的药品顺加高差率。以单位药品中标价为基础,其单价在50元以内的,流通差价率不能超过25%;在50.01元-200元的,流通差价率不能超过20%;单价在200.01元-500元的不能超过15%;单价在500元以上的,流通差价率不能超过10%。 代理服务费方面,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可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按中标企业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计算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时,要以药品通用名称或正式名称划分品种,而不以剂型、规格划分。 招标代理费的最高费率,单个生产企业单个中标品种且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最高代理服务费率不能超过0.5%,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不能超过0.3%,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不能超过0.2%,1000万元以上的不能超过0.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向投标人收取每套不能超过150元的招标文件费。 此外,除招标文件费和代理服务费外,严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收取任何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服务费用;药品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经办机构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对于列入政府定价目录但未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如果国家和广西有关部门公布了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零售商店)要按不高于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如果国家和广西有关部门尚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如果是还未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各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零售商店)则都按以上价格处理。 药品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和招标人必须在每次招标结束后的7天内,分别将中标价格和按规定核定的零售价格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不按规定办法核定并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超过核定的中标签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不按中标价格签定中标药品采购合同的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亿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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